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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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政府组织,政府机构。地方政府。

内设机构。

历史沿革/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和保障的办事机构,早在东北解放时期,1948年10月就开始筹备成立。沈阳解放后,为了补助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经费不足,筹备中的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接收并开始经营管理了24个厂矿,用生产积累资金,补助机关办公经费的不足及生活日用品、医药等实物供给。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成立。1949年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由哈尔滨迁移至沈阳,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正式接手政委会直属机关的经费和物资的供给工作。初始有19个供给单位,供给人员总数有一万多人,到年底增加到24个单位,到1950年增加到55个单位,1951年末减少到43个单位,供给人数也有13477人。
1949年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改称东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管理局。1950年10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规定,明确管理局直属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称是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局。1953年1月,东北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1953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重新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除负责管理东北行政委员会直属部门的供给经费外,并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驻东北大区一级的专业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干部训练经费和托儿所经费。1954年6月, 中央决定撤销大区后,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执行各单位的财产监交工作。9月15日,监交工作结束。1954年10月,东北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1959年11月,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委办公厅代管。1964年,为深入贯彻中央提出的“精兵简政”方针,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1968年5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省革委会办事组的行政组负责。1973年1月,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心领导小组,属于省革委会办事组领导。主要负责省革委会大院、太原街二号大院、南五马路大院的行政事务和职工生活管理。
1975年10月,经省委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革委会办公厅代管。1978年初,省革委会与省委分署办公,省革委会于当年5月搬迁到和平区和平大街四段十七号(原沈阳军区第三接待所旧址)办公,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同时迁入。1980年1月,撤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组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地点迁到皇姑区北陵大街四段一号(原东北局大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亦随之迁入。1983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明确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厅级建制。1992年,明确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副厅级编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2000年10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调整的职能是: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报废等职能,交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2009年6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又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调整的职能有三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职责;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明确了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政府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政府机关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省政府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七)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负责省直机关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机关节约能源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九)负责省政府机关各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和后勤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集中办公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领导介绍
蒋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管理局局长
主持管理局全面工作。
郑 建
管理局副局长  分党组副书记  (副厅级)
负责管理局常务工作,分管办公室
李宝库
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党务、群团、人事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人事
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财务审计、经营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审计处
白宏业
管理局副巡视员
负责安全保卫、房产开发工作,分管机关保卫处、省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职能调整/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政府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内设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鉴管理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起草机关事务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制定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局机关财务、经费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驻外办事处、政府采购中心等二级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省直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承担省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和统建统管工作;按规定负责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制定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及调整调剂方案;负责省政府办公用房大、中维修项目的审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四)服务处。
拟订省政府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分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和已故省级领导配偶以及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级领导用房的管理和修缮;管理为省政府领导同志生活服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外省来宾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
拟订省政府机关后勤改革政策,承担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起草机关后勤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行业改革的分类指导;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负责局建设用地规划和基建计划的审核工作。
(六)省政府机关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北陵和太原街2号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与管理;指导、管理各集中办公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管理驻省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警卫队伍及公安干警。
(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
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价工作;开展节能宣传工作。
(八)行政管理一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北陵集中办公区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的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九)行政管理二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太原街2号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房的管理维修;负责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整治、安全保卫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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